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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任或停止委任經理須通告地監局
2008年6月21日
地監局日前發出新通告,指每間持牌地產代理辦事處須由一名經理獨立和有效地管理,確保員工遵守,該名經理必須持有地產代理個人牌,持牌地產代理並須於委任或停止委任該名經理的日期起計的31天內通告地監局,若有違規,地監局將作出紀律處分。

另外,地監局亦訂出若干防止洗黑錢措施,例如買家在簽署臨約時,代理要確保買家同時簽妥各項個人資料,代理亦應妥養保存相關協議,由簽訂臨約起計至少5年,而地產代理公司管理層亦須訂立內部反洗黑錢程序,為員工提供相關培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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